举报须知

  凡属于《产品质量法》调整范围的产品,消费者发现质量有问题,可向我局提出投诉。投诉形式可以采用书信、走访、电话、互联网等,或由上级部门交办和相关部门转办。投诉人可以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  投诉人投诉内容必须真实,证据详实,要求明确合理。一般要包含以下内容:投诉人姓名、住址、邮政编码、电话号码等;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、详细地址、邮政编码、电话号码等;购买产商品的日期、品名、牌号、规格、数量、计量单位、价格;受损害的情况及与经营者、生产者交涉的情况,并提供必要的凭证(发票、保修证件、合同约定等)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。
  投诉举报中心对属于《产品质量法》调整范围的产品质量投诉处理遵循以下原则:
   (一)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原则;
   (二)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;
   (三)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;
   (四)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。
我局在接到投诉案件七日内做出受理、移送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投诉人理由。调解工作以双方自愿、合法、合理、公正为基础;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;投诉者有责任提供证据,证明购买使用的产、商品与所受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。
   投诉案件一般30日内办结,对复杂产品的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。调解不成的,将终止调解。对于实名举报要求答复的,应视情况,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,举报内容不实的也要说明调查情况。 
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投诉应当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:
   (一)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;
   (二)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、鉴定的;
   (三)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的。
   投诉案件一般30日内办结,对复杂产品的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。调解不成的,将终止调解。对于实名举报要求答复的,应视情况,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,举报内容不实的也要说明调查情况。